**防火窗的應用專家解析
發布時間:2016-11-25
建規、高規對防火間距要求
GB50045-2005《高層民用建筑防火設計規范》中通過設置防火窗來減少防火間距的條文規定:
4.2.4兩座高層建筑或高層建筑與不低于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多層民用建筑相鄰,當相鄰較高一面外墻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墻上開口部位設有**防火門、窗或防火卷簾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宜小于4.00m。
5.2.3、兩座建筑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或高出相鄰較低一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圍內的外墻為防火墻;其防火墻上的開口設置了**防火門、窗,其防火間距可不限;
5.2.4、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且屋頂無天窗,較高一面外墻高出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圍內的開口部位,設置**防火門窗的建筑;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5m;對于高層建筑,不應小于4m:
5.3.3、建筑物中設置中庭時,中庭每層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的耐火極限不應小于3H,必須設置的門或窗,應采用火災時必須自動關閉**防火門或**防火窗;
5.3.4、在空調機房,鍋爐房,變壓器室等耐火極限不低于2H的不燃燒體的隔墻上開設門窗時,應設置**或乙級防火窗。
GB50016-200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通過設置防火窗來減少防火間距的條件規定:
5.1.10建筑物內設置中庭時,其防火分區面積應按上下層相連通的面積疊加計算;當超過一個防火分區較大允許建筑面積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房間與中庭相通的開口部位應設置能自行關閉的**防火門窗;
7.1.3當建筑物的外墻為難燃燒體時,防火墻應凸出墻的外表面0.4m以上,且在防火墻兩側的外墻應為寬度不小于2.0m的不燃燒體,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該外墻的耐火極限。
當建筑物的外墻為不燃燒體時,防火墻可不凸出墻的外表面。緊靠防火墻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較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0m;但裝有固定窗扇或火災時可自動關閉的乙級防火窗時,該距離可不限。
7.1.5 防火墻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當必須開設時,應設置固定的或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防火門窗。
4、GB16809-2008 《防火窗》對活動防火窗規范要求
3.2、活動式防火窗的定義:有可開啟窗扇,且裝配有窗扇啟閉控制裝置的防火窗。
3.5、窗扇啟閉控制裝置定義:活動式防火窗中,控制活動窗扇開啟、關閉的裝置,該裝置具有手動控制啟閉窗扇功能,且至少具有易熔合金件或玻璃球等熱敏感元件自動控制關閉窗扇的功能。
注:窗扇的啟閉控制方式可以附加有電動控制方式,如:**號控制電磁鐵關閉或開啟、**號控制電機關閉或開啟、**號氣動機構關閉或開啟等。